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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21-11-01 17:11  

(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统战性的群众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广大留学人员之家。

第二条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联系、组织、动员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发挥留学报国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民间外交生力军重要作用,把广大留学人员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广大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成立于1913年,经党中央批准,2003年增冠“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本会充分发挥群众性、高知性、统战性的特点和优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和引领广大留学人员为党和国家事业锐意进取,不断开创留学人员事业新局面。

第五条 本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增进国情认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八条 吸引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引导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推动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留学人员报国业绩,表彰、奖励优秀留学人员。

第十条 组织引导留学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建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工作,鼓励引导留学人员当好中外友好交流使者,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友好交往,为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加强同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留学人员的合理意见建议,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建设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企业等单位和系统的留学人员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会长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的中国留学海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两名会员介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关心并参加本会工作;

(四)与海内外学人、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五)介绍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违反章程的行为,本会按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包括全国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产生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地方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产生的同级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各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同级所属团体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等经民主程序产生。各级理事会理事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各级会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主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提请同级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当届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各级会长会提名,经同级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

各级会长会提名,经同级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外优秀代表人士为当届海外理事和海外代表。

第三十条 本会可以按留学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分会。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以上人员组成会长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对有关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提出建议,参与筹划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会提名并决定。在秘书长班子领导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会长会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新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和会长会成员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会长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组织通则和选举通则;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其它应当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时,它的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会长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会由会长或委托相关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四十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成立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以成立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者撤并,在征求上一级组织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同级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新一届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同级会长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并通过同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级组织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理事会;

(五)选举上一级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三条 在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

第四十四条 在地方各级理事会闭会期间,同级会长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会长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地方各级会长会由会长或委托相关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会长主持同级理事会、会长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同级会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财政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及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发展之所需,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所属事业单位拥有的资产。本会各级组织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名称为“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全国组织设在北京,名称为“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称为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11号,即成立初期原址。

地方组织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称全称+欧美同学会(行政区划名称全称+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由象征宽阔海洋的蓝色长方形背景、代表中国传统书写工具的毛笔和西方传统书写工具的羽毛笔及本会英文名缩写组成。本会会徽为本会专有,为本会各级组织统一对外标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组织“欧美同学会”的英文全称是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缩写为WRSA。“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英文全称是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SAC。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为本会各级组织的统一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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